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来源:大连日报  时间:2016-12-05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有效落实信贷政策、切实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强化对企业的续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推进金融业务创新、有效防控金融债务风险等九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

    该《实施意见》提出,要有效落实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管理政策,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的信贷支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传统行业中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在落实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引导银行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高实体企业信贷融资的可获得率;银行机构要积极落实年度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完善保障措施,优化存量结构,增强信贷支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挤占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按尽职免责原则,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切实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应建立畅通高效的双向信息互通机制,特别是在贷款到期前、授信政策调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关键节点要及时沟通信息,确保为银企双方提供足够的缓冲期;建立贷款到期回收提前告知制度,对正常还本付息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抽贷、压贷,如确因银行授信政策调整及企业授信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压降信贷额度或收回后不予再贷的,银行应明确告知原因;鼓励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对于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允许银行通过发放短期贷款的方式为其提供融资,变相增加期限错配风险和企业资金压力。

    强化对企业的续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切实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积极向企业推介年审贷、循环贷等产品,原则上每家中资商业银行都要推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和服务,并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续贷产品和服务运行效果;各银行机构要明确续贷条件、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对于企业主动申请,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和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积极予以续贷。不得对企业变相追加授信条件而不予续贷,对经银行调查评审不符合续贷条件的,银行应明确告知企业原因;各银行机构应尽可能简化手续,对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企业,不得要求企业先还后贷,更不得参与倒贷,诱导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搭桥”融资。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在遵循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尽可能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收费、强制搭售、账外收费。监管部门将根据辖内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银行机构应积极与风险控制能力强、诚实守信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担、企三方充分协商,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积极协调抵押登记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减免相关业务收费,提高抵押登记便利化水平,支持银行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